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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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106號聲請人 莊紹耿 相對人橡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定義 上列當事人間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欄第二點第三行中關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仁愛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曾宜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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