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8年度羅簡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8年度羅簡字第75號
原   告  蕭胤瑮 (本名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規定甚明。又當事人如以租用之郵局專用信箱作為送
達處所並向法院陳明後,法院自應向該郵局專用信箱為送達
,且以應受送達文書到達該郵局專用信箱時為送達之時,不
因受送達人未至郵局開啟該專用信箱實際取出,或未依置於
專用信箱內之通知單或通知小牌所示向郵局領取郵件而有不
同(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432號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
6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
2月22日以107年度羅補字第9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2月27日送達原告向本院陳報指
定送達之郵政專用信箱,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15頁)。原告不服此項裁定而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8年1月
11日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
羅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頁),其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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