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37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志朋 (原名: 陳賢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門號0000000000號部分,請求行銷優惠費用之依據。
二、債務人陳志朋(原名:陳賢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