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96號原告堡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瀧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捌萬伍仟柒佰肆拾肆元,惟查原告已於民國99年3月24日擴張訴之聲明第1項之請求金額,經核為捌佰捌拾伍萬零叁佰零柒元,並追加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玖佰伍拾貳萬伍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應合併計算前開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仟捌佰叁拾柒萬伍仟叁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柒萬叁仟柒佰肆拾肆元,扣除前揭已繳納之裁判費,尚不足捌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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