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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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5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信順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
1年度執聲付字第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信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信順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於民國98年2月26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1年8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梁信順前於97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97年12月25日以97年度易字第10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
5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於98年2月2日確定;又於98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98年2月20日以97年度審易字第17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6月、
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於98年3月16日確定;再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8年4月24日以97年度壢簡字第28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98年5月25日確定;復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8年5月22日以98年度審訴字第8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於98年5月22日確定,前揭所述各罪,再經本院於98年7月17日以98年度聲字第262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於98年8月17日確定在案,受刑人並於98年2月26日入監接續執行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5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4月6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84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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