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903號債權人炳昌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上棋 債務人 黃耀慶 即尚久五金工具行上列債權人炳昌五金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耀慶即尚久五金工具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炳昌五金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