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0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0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207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芝馨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24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胡芝馨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胡芝馨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途徑獲取財物,竟心生貪念而為行竊,足見其法紀觀念薄弱,且漠視他人財產權,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犯罪手法平和,所竊取之物品價值新臺幣220元,被害人所受損害尚非重大,暨被告犯罪之動機、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見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書記官吳雅琪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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