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2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282號聲請人 朱俊銘 (即 朱清澤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曉郁┌─────────────────────────────┐│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28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