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48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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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4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4841號債權人 吳信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余坤昇余坤全劉洸瑋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 余金鎮 除戶戶籍謄本、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余金鎮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本件係基於繼承關係請求,確認請求事項是否限縮為「債
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余金鎮之遺產範圍內」請求連帶給付。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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