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300號聲請人 劉晧
劉晴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施錦美 死亡,向本院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聲請人劉晴申請目的為「拋棄繼承」之印鑑證明(需與聲請狀上之印文相同,檢附補正狀,或可先與書記官聯繫,約定期日攜帶印鑑章到院補正)。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陳報知悉被繼承人施錦美死亡事實之時點並提出知悉時點之釋明文件。
倘聲請人未補正則應於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九時十五分到庭以言詞表明拋棄繼承之真意,並攜帶證物或證人到庭以言詞說明,倘不為補正,本院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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