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34號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何鈺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何鈺翔」之全體法定代理人,若法定代理人
僅有一人,應敘明其理由;併請提出債務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若債務人何鈺翔之法定代理人為其父母,提出 蔡美珠 同意系爭合約書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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