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5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文輝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文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傅文輝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3495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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