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86號原告 周璟宏 被告 吳信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百零三年度易字第五八二號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刑事部分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然原告當庭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準備程序筆錄),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劉桂金法官高偉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書記官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