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
號丁○○甲○○
樓前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添興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丙○○、丁○○、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顏苾涵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