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10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偽造之臺中市政府身心障礙停車證壹張,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速偵字第29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7年2月14日確定,並於98年2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偽造之臺中市政府身心障礙停車證1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罪,業經檢察官於97年1月21日為緩起訴處分,嗣於98年2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業已實質確定,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速偵字第298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又扣案偽造之臺中市政府身心障礙停車證1張,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7庭
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錦源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