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7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樓法定代理人乙○○
、8樓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懋成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說明懋成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與九證華貿易有限公司是否為同一法人,若是並提出上開二法人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書記官蘇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