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038號
上訴人 蔡清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美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94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