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00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代理人 劉光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票據,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示票據,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瑋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書記官謝喬安附表(支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受款人八德郵局(桃園第三支局賴慧琪 桃園成功路郵局112年12月29日33,238元L0591803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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