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7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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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777號聲請人乙○○
號1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