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75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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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7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7598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提示日(提示日不應早於發票日)。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