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0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0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駱瑞蓮 相對人即債務人 駱張吉香
一、債務人駱瑞蓮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866,902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駱瑞蓮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駱張吉香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駱瑞蓮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26,082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駱瑞蓮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駱張吉香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