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87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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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8715號債權人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少春 債務人 楊秀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秀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利息之依據,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規約)。
二、債務人楊秀錦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