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55號原告 陳淑燕 即信樺企業社上列原告與被告唐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萬3,6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2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1,7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書記官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