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39號原告 楊政男 訴訟代理人 彭巧君 律師被告 楊勝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73萬1,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226元。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被告楊勝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書記官張智揚附表:
編號分割標的(苗栗縣頭屋鄉新二岡坪段)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價額(新臺幣)183地號土地888.203,900元1/2173萬1,990元合計173萬1,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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