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42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藍天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王廣智 (原名 王棱斌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廣智(原名王棱斌)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戶籍設於新北○○○○○○○○○,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