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202號聲請人源大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即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黃至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黃偉銘 等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45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陳靜芬法官高榮宏法官藍雅清法官蔡孟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