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17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梓翔 選任辯護人 何彥騏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7月17日113年度訴字第6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梓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述上訴理由之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蘇梓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民國113年7月17日113年度訴字第6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敘述上訴理由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振佑
法官陳怡珊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古紘瑋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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