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64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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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96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96411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黃增南 債務人 郭道明 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商業保險投保資料,依上開規定,應由債務人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係高雄市梓官區,核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邦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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