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50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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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5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508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丙○○
樓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是否欲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如是,請更正原聲明。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