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116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郭建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