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調字第14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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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5年度彰調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乙○○
特別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之3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彰調字第14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2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
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  記  官 楊志明
  調 解 委 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特別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伍拾萬元整(不含強制責任險,
  強制責任險由聲請人自行申請)。給付方式:於民國95年9月
  20日已給付聲請人貳萬元,餘肆拾捌萬元當場簽發第一銀行
  鹿港分行發票日95年12月25日,票號EH0000000號,面額參
  拾萬元整及華南商業銀行和美分行發票日95年12月22日,票
  號GB0000000,面額壹拾捌萬元支票各乙張交聲請人收受。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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