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173號聲請人 劉星照 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 楊燕雪 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新臺幣60,000元,到期日民國108年11月15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到期不獲清償時,執票人得行使追索權,又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4條、第85條第1項、第12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之到期日為民國108年11月15日,到期日尚未屆至,有本票影本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