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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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171號聲請人 何昱賢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江竹翔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載,請查明更正。(因聲請狀所載與本票上所載不同)㈡補相對人江竹翔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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