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77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董祐青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蔡美春 、 董麒瑜 、 董漢罄 有無聲明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及其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承上,如上開繼承人未聲明拋棄繼承,請具狀確認債務人為何人?
三、請確認違約金新台幣1,200元是否已計入總額?(依貴公司所提消費繳息總查,違約金新台幣1,200元已計入總額)
四、債務人董祐青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