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769號債權人 李浚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文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利息新臺幣3,200,000元部分,其係計算利率為何?並載明計算式。如逾民法第205條規定之週年百分之二十,則請求之依據為何?並載明如依週年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金額為何?
二、請求利息新臺幣3,200,000元再請求年息5%之依據為何?(按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三、債務人吳文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