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9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9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921號債權人天朵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盧冠榮 債務人 蘇義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聲請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參照),除此之外,尚無其他關於督促程序應徵費用之規定。本件債權人主張其支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8元部分,應由債務人賠償云云。惟查該費用數額,核與上開民事訴訟法所稱之裁判費用有間,且亦未於天朵社區規約中載明該項費用之手續費支出應由債務人負擔。是本件督促程序費用逾新臺幣500元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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