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九一六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六七一號背信罪等案件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之依據,係主張被上訴人乙○○之妻 陳玉惠 積欠上訴人借款四百四十七萬元及會款二百三十八萬元債務,無力償還,被上訴人二人為代陳玉惠償還前開債務,乃於八十六年九月十八日將其等共有之系爭房地作價三百零八萬七千八百元,與上訴人對陳玉惠之全部債權相互抵充,而合意讓售系爭房地予上訴人,詎契約成立生效後被上訴人二人仍拒不履行契約等情。經查與本件涉有犯罪嫌疑之刑事訴訟程序部分,即上訴人是否有偽造文書、違背受被上訴人委託處理系爭房地之任務所涉背信罪嫌,經本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一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並經原審據為判決上訴人敗訴之基礎,惟前開本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一一號刑事確定判決又經提起非常上訴,由最高法院將原判決撤銷,並發回本院以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六七一號更為審理中,有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非字第二四○號判決書在卷可稽。是本件所涉有犯罪嫌疑之刑事訴訟程序,現於本院審理中,其所涉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認在該背信罪等案件刑事訴訟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欲君
法官陳博享法官藍文祥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
書記官顧倪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