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建生被告許淑德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後,經合議庭評議,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鄭富容法官周裕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楊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