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監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字第242號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自民國99年6月1日起至114年11月3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萬元,經核本件聲請人請求之數額合計為
185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裁判費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不足裁判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邱仕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