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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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緝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緝字第9號
105年度訴緝字第8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韋琳選任辯護人謝以涵律師
張齡方律師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俊彥
法官張嘉芳法官楊書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