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84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簡字第2841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簡字第284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2月25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程萬全
    書記官 石于倩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叁仟元。給付方式則為按月給付
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下同)98年2月25日就訴外人 龔連旺 及陳福
生所應賠償原告之款計新台幣(下同)000000元立據承擔
其債務,該債務承擔契約之成就條件為訴外人龔連旺及陳
福生不為清償前開數額時,即由被告按月清償15000元至
清償完畢為止。惟訴外人龔連旺及 陳福生 並無清償原告分
文,是該債務承擔契約之條件業已成就,原告乃依該債務
承擔契約,要求被告依約清償,合先敘明。
(二)然查,被告對於原告之請求均置之不理,是前開契約分期
清償之約定並未實現,原告自得請求被告一次全部清償。
故請求被告給付263000元等情,並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⑴被告與訴外人陳福生係為父子關係,原告所交付之金額均
由提款機領出,交由被告收受,實際上之關係為被告與訴
外人龔連旺及陳福生3人,藉由宗教名義向原告洗腦,並
由被告多次向原告開口所需金額及理由,且所提領之金額
亦全數交由被告,因此原告於得知其3人內部關係後方要
求被告書立債務承擔契約,以維自身權益,而非被告所答
辯伊與其父皆為受害人,被告所言均不實在。
二、被告則以:
(一)訴外人陳福生(即相對人父親)與訴外人龔連旺係於97年
4月初相識於三峽普濟寺,因訴外人龔連旺多次向父親即
訴外人陳福生表示其道行很高,父親深信不疑,即於97年
6月間向被告表示希望請訴外人龔連旺到家中看看,但多
次被被告拒絕。直至97年7月初有天晚上10點多放學回家
,看到父親與訴外人龔連旺坐在家中客廳,從此,訴外人
龔連旺隨即就以法師身分經常出現家中。之後另有訴外人
蔡師姐與林師姐會至家中向龔連旺請示及打坐修煉,再經
由蔡師姐與林師姐所共同認識之 陳凰鳳 師姐介紹原告丁○
○至家中。家裡就成為他們經常打坐修煉的場所。
(二)98年1月底即農曆過年期間,原告丁○○經訴外人龔連旺
指示,要求她暫住被告家進行修煉。當時父親即訴外人陳
福生與訴外人龔連旺相約於98年1月28日共同前往大陸,
原告丁○○於居住期間就一直逼問被告,父親陳福生與訴
外人龔連旺去大陸做何事?被告便向原告丁○○說父親要
去大陸辦理結婚手續。原告丁○○可能懷疑訴外人龔連旺
也要去大陸娶妻結婚,就將其與訴外人龔連旺私人間發生
關係及她們之間金錢往來之事告訴被告。之後,原告丁○
○就連續每天晚上纏著被告說她被訴外人龔連旺所欺騙,
甚至有點歇斯底里,並到處打電話給其他友人。她每晚向
被告重複訴說這些事情,導致被告每日睡眠不足,精神不
濟。於同年2月5日晚上,原告丁○○依舊不安的重複訴說
她被訴外人龔連旺所欺騙之事,並說事情是發生在被告家
,且認為爸爸與訴外人龔連旺聯合欺騙她,而要被告負責
。被告告訴原告丁○○爸爸的為人不會欺騙人,被告從小
就只有看到爸爸被朋友欺騙,因為爸爸一直都是重朋友,
很容易聽信朋友,最後的結果就是一而再、再而三的遭受
朋友欺騙,我認為爸爸這次也是被欺騙的。並告訴原告丁
○○說這些事情等父親及訴外人龔連旺回台後,由他們自
己去處理。但原告丁○○認為萬一爸爸及訴外人龔連旺去
大陸不回台或是跑掉怎麼辦?並說到時候連被告也跑掉要
怎麼辦?我說我一定會幫忙她找到爸爸及訴外人龔連旺這
個人,但她執意要我寫一張書據讓她心安,並給她保證。
我心想為了要證明父親的清白,因為相信父親也是受害者
,且又在原告丁○○多日在深夜時段的疲勞式逼問下,精
神上已不甚其擾(立據是於深夜12時26分書立完成可證)
,被告就同意丁○○的要求。但被告說被告不知道怎麼寫
,於是就在原告丁○○口述之下完成立據。
(三)當時書寫立據時,雙方說好,被告負責找父親及訴外人龔
連旺這個人後,原告丁○○即應返還該立據。因訴外人龔
連旺的汽車是停放被告家,訴外人龔連旺與被告約定於98
年3月18日深夜在鶯歌老街旁土地公廟之停車場交還車輛
給他,被告就偕同父親、原告丁○○、訴外人、 劉嘉緯
表弟茲友人及之前也被訴外人龔連旺所騙的兩名受害者一
同前往,當時還受到當地員警前來關切,但員警認為這是
債務糾紛他們無法介入,並告誡我們不能有暴力行為後,
隨即離去。因當時訴外人龔連旺騙稱說要回家拿錢給他們
,但回家之後訴外人龔連旺就躲至家中不出面,而由其妻
子出面與我們週旋,直到凌晨仍無法解決,大家就各自回
家。而當時被告向原告丁○○表示已幫她找到訴外人龔連
旺,且父親也出面證明是受害者之一,要求原告丁○○返
還所立書據時,原告丁○○卻說她忘了帶,被告告訴丁○
○應將立據撕毀,這些談話內容訴外人陳福生、劉嘉緯及
莊愛卿 都在場聽聞可以證明之。當時因相信原告丁○○會
撕毀這張立據,之後就沒有再向原告丁○○拿回立據。直
至98年8月間才接到自稱是原告丁○○弟弟的男子說要被
告還錢,被告向該男子訴說整件事情的原委,告訴他此事
有所誤會,但該男子卻語帶恐嚇說如果不處理,到時候就
試試看。
(四)又書寫該立據之目的是因原告丁○○說父親與訴外人龔連
旺共同欺騙她,要被告擔保父親欺騙她所生的「損失」。
但事實上她們之間要設立宮廟之事,都是訴外人龔連旺一
人主導,父親也是受害者之一。父親因聽信訴外人龔連旺
所言,說他幫父親至南部請神明及刻神像等花費近300000
元左右,父親就將勞保退費下來600000元中,拿出30多萬
元交付訴外人龔連旺。從事實經過可知,父親即沒有與訴
外人龔連旺共同欺騙原告丁○○,原告丁○○所生的損失
,也非父親所造成,因此父親就沒有必要對原告丁○○的
損失負責,當然被告也無庸依該立據就丁○○就所生損失
負責。
(五)原告丁○○經常出入被告家進行修煉之事,可能私下得知
這個房子是在被告名下,但這個房子是當時母親過世時,
念及被告尚屬年輕,仍未出社會謀生,又依以往父親交友
經驗,擔心父親恐遭友人所欺騙,最後落得毫無棲身處所
,便將該房子所有權登記給我,以茲安頓生活所用。即便
是訴外人龔連旺多次慫恿被告,要被告拿房子去抵押130
萬元,幫忙父親設立宮廟之事,被告仍不為所動。而原告
丁○○卻連續多日在深夜期間,疲勞式的要求被告給她一
個保證,事後又毀約未將該立據返還被告。從整個事實經
過可知,原告丁○○即是想利用被告涉世為深,思慮不周
,而其居心叵測,另有圖謀,盼請鈞院明察等語置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務承擔契約書
影本乙份為證。被告否認債務承擔之內容,並以前詞置辯,
是本件所應審酌者為被告是否承擔訴外人龔連旺及陳福生所
應給付原告之款計263000元?
四、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對於其有簽
立債務承擔契約書一事並不爭執,惟辯稱其父親即訴外人陳
福生沒有與訴外人龔連旺共同欺騙原告丁○○,原告丁○○
所生的損失,也非被告父親所造成,因此被告父親就沒有必
要對原告丁○○的損失負責,當然被告也無庸依該立據就丁
○○就所生損失負責等語置辯。惟依上開規定,應由被告就
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惟被告未能舉
證以實其說,是其所辯並未足採,而原告之前開主張應認為
實在。
五、從而,原告依債務承擔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
文第一項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石于倩
法官程萬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石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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