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 吳國正 被告 林介仁 上列被告因民國110年度交訴緝字第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莊鎮遠法官粘凱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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