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414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弘捷電路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利息起算日為98年1月28日,依據為何?
2、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七之計算式。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