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分管契約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07號原告 柯三郎 被告 柯鴻源
柯鴻國 柯 張美智 柯明宏 柯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分管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9,121元【依臺中市○○區○○里○○○00號課稅總現值8,000元×原告持份2/6=2,667元;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民國106年1月公告現值5,100元/平方公尺×(26.811平方公尺+78.5平方公尺+9.680平方公尺)=586,454元,合計為589,1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國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