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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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19號聲請人 萬岱虹實 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家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0日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334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周慈怡┌───────────────────────────────┐│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萬岱虹實│臺灣新光│107年7月25日│12,060元│HC0000000│││業有限公│商業銀行││││││ 司李家 │五常分行││││││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