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200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3月29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
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邱飛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200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3月29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
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