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2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進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進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800號案件受理,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判決,並於109年1月16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蔡進賓因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周育義【附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蔡進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8年1月31日│108年7月28日│108年9月09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8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基隆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003號│毒偵字第1541號│毒偵字第1875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477號│698號│80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9月20日│108年12月23日│108年12月27日│├───┼────┼────────┼────────┼────────┤││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477號│698號│800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0月14日│109年1月09日│109年1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8年度│基隆地檢109年度│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681號(基│執字第477號│執字第605號│││隆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