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等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3號公訴人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金威
林時德
黃恒富
謝祖波共同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 律師
許育誠 律師被告 姚世兵
陳碧雄
康清永
石昌霧
王良耿
林存龍
林友生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金威 、姚世兵、陳碧雄、康清永、林時德、石昌霧、黃恒富、王良耿、謝祖波、林存龍、林友生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一○年二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金威、姚世兵、陳碧雄、康清永、林時德、石昌霧、黃恒富、王良耿、謝祖波、林存龍、林友生(下稱被告11人)因加重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11人均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加重竊盜罪及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後段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罪嫌,犯罪嫌疑均重大,又被告均係大陸地區人士,在臺灣無固定住居所,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均自民國109年11月17日執行羈押,至110年2月16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被告11人前述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難以審判及執行,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諭知被告11人均自110年2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刑事庭法官黃瑞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瑜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