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62號聲請人 古榮瀾
古慶登 古仁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古**等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參拾參萬柒仟貳佰肆拾壹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
二、提出新竹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全部登記謄本(姓名完整版)及各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表明本件相對人姓名,並提出起訴狀正本1份,繕本數份。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