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親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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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親字第117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與被告丙○○之被繼承人 賴國謝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93年10月25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乃生母 簡素真 (已於98年12月1日死亡)自訴外人 曹輝彬 受胎而於民國86年7月1日所生。但因原告之生母簡素真與被告丙○○之兄賴國謝(已於93年10月25日死亡)於74年4月21日結婚,原告之受胎係母親簡素真與賴國謝婚姻關係存續中,原告依法推定為賴國謝之婚生子女。惟實際上原告非生母簡素真自賴國謝受胎所生,亦即原告與賴國謝間無親子關係存在。原告被依法推定為賴國謝子女,致原告在私法身份地位不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之被繼承人賴國謝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等語。
二、被告答辯:同意原告之請求,原告非賴國謝之子,應讓原告認祖歸宗等語。並聲明:同意原告之請求。
三、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生母簡素真之除戶戶籍謄本、賴國謝之除戶戶籍謄本、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暨血緣鑑定報告書影本等為證。據該鑑定診斷證明書記載:「曹輝彬與乙○○於99年2月3日接受DNA血緣關係鑑定,結果顯示曹輝彬為乙○○之父親的機率為99.997263%」等語。依此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提起確認親子身份存在之訴,此血緣、身份關係之存否,乃親子關係之重要基礎事實;因原告之戶籍資料現仍登記其父為賴國謝而非訴外人曹輝彬,渠等因親子關係所生之扶養、繼承等私法關係即屬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狀態得以確認判決除去之,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具有確認之法律上利益;為使原告之身份關係確定以保護其利益,原告提起本件確認訴訟,自有法律上的確認利益,應可認定。
五、從而,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訴請確認其與被告之被繼承人賴國謝間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美玉